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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油站經營用車所耗汽油如何進行稅務處理?
時間:2013-05-07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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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未知
問:我們是一家加油站,請問我們自己的生產經營用車輛所耗用汽油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,還是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?
答: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1.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。
2.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。
3.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。
4.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。
5.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(guī)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。
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
1.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。
2.銷售代銷貨物。
3.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(tǒng)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。
4.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。
5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。
6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。
7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。
8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根據上述條款,加油站的行為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,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,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,不需計算銷項稅額。(會計師事務所)
答: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
1.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。
2.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。
3.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。
4.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。
5.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(guī)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。
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
1.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。
2.銷售代銷貨物。
3.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(tǒng)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。
4.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。
5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。
6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。
7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。
8.將自產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根據上述條款,加油站的行為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,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,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,不需計算銷項稅額。(會計師事務所)